新闻自由的原则已得到国际法、区域文本和国家立法(权利和习俗,宪法,法律和法令)承认。

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通过

第19条

人人有权享有版权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某些权利包括持有人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并且通过任何媒介和恰当的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

第19条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1950年11月4日通过,1953年9月3日生效

第10条表达自由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同时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美洲人权公约

1969年11月22日通过,1978年7月18日生效

第13条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一、人人都有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或者通过口头书写、印刷和艺术形式,或者通过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表达出来。 

二、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事先审查,但随后应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的限制,其程度保证达到下列条件所必需: (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或者(二)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以间接的方法或手段加以限制,如滥用政府或私人对新闻、广播频率或对用于传播消息的设备的控制,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有助于阻止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联系和流传的手段。 

四、尽管有上述第二款的规定,但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审查公开的文娱节目,其唯一目的是为了对儿童和未成年人进行道德上的保护而控制观看这些节目。 

五、任何战争宣传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非法暴力行为,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国籍为理由,对任何人或一群人煽动任何其他类似的非法活动,都应视为法律应予惩罚的犯罪行为。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

1981年7月12日通过,1986年10月21日生效

第9条 

一、人人有权接受信息。 

二、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