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1971年11月24日至25日在慕尼黑起草并通过的文件又被称为「慕尼黑宪章」,是新闻业公认的权威宣言,后来为欧洲大多数的记者工会采用。

前言

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记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源于上述权利,即公众了解各种事件和观点之权利。记者对公众的责任胜过其他任何责任,尤其是对雇主和政府机构的责任。传递资讯的使命必然包含记者自律,这是制定下述义务声明的目的。然而记者只有在独立性和职业尊严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在工作时遵守这些义务。这是以下权利声明的目的。

义务声明

记者从事收集、编辑、评论新闻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无论对自己会造成什么后果都必须尊重真相,因为公众有权了解真相。

2.捍卫资讯、评论和批评自由。

3.仅报导知道来源的事实;不得压制必要资讯,亦不得更改文字和文件。

4.不使用不公平的方法获取新闻、照片或文件。

5.保持自律,尊重隐私。

6.消息发出后如发现有误,必须更正。

7.遵守专业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以保密方式获得的消息来源。

8.将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背专业之行为:抄袭、诽谤、诋毁、中伤,毫无根据的指控,为发表或压制新闻而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9.切勿把记者的工作跟广告业务或政宣人员的工作混为一谈,并拒绝广告商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命令。

10.抵抗一切施压,仅接受负责该报导之编辑人员的命令。

每个值得称为的记者的人都真心相信遵守上述原则是他的义务。在各国的一般法律范围内,记者在专业事务上仅承认其同事的管辖权;他不会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各种干预影响。

权利宣言

1.记者有权自由取得所有资讯来源,亦有权自由调查影响公众生活的所有事件。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并出于明确动机时,公共或私人事务才可以保密而不对记者公开。

2.记者有权拒绝屈服于和其合作之资讯机构之一般政策相反的任何事项(例如以白纸黑字写进其雇用合约之任何政策),以及任何未于此一般政策明文列出之任何事项。

3.不得强迫记者从事专业行为或发表违反其信念或良知的意见。

4.所有关乎企业发展之重要决定都必须告知编辑人员。针对和编辑人员组成有关的所有事项(例如记者的招募、解雇、改组、升迁)做出最终决定前,至少应先征求编辑人员之意见。

5.考虑到记者的职能和责任,其不仅有权享受劳资协商带来的好处,也应享有个人聘雇合约带来的好处,保障其工作素材和道德安全和与其社会条件相对应的工资制度,以保证他的经济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