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1971年11月24日至25日在慕尼黑起草並通過的文件又被稱為「慕尼黑憲章」,是新聞業公認的權威宣言,後來為歐洲大多數的記者工會採用。

前言

知情權、言論自由和批評自由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記者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均源於上述權利,即公眾了解各種事件和觀點之權利。記者對公眾的責任勝過其他任何責任,尤其是對雇主和政府機構的責任。傳遞資訊的使命必然包含記者自律,這是制定下述義務聲明的目的。然而記者只有在獨立性和職業尊嚴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在工作時遵守這些義務。這是以下權利聲明的目的。

 

義務聲明

記者從事收集、編輯、評論新聞的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1.無論對自己會造成什麼後果都必須尊重真相,因為公眾有權了解真相。

2.捍衛資訊、評論和批評自由。

3.僅報導知道來源的事實;不得壓制必要資訊,亦不得更改文字和文件。

4.不使用不公平的方法獲取新聞、照片或文件。

5.保持自律,尊重隱私。

6.消息發出後如發現有誤,必須更正。

7.遵守專業保密原則,不得洩露以保密方式獲得的消息來源。

8.將以下行為視為嚴重違背專業之行為:抄襲、誹謗、詆毀、中傷,毫無根據的指控,為發表或壓制新聞而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

9.切勿把記者的工作跟廣告業務或政宣人員的工作混為一談,並拒絕廣告商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命令。

10.抵抗一切施壓,僅接受負責該報導之編輯人員的命令。

每個值得稱為的記者的人都真心相信遵守上述原則是他的義務。在各國的一般法律範圍內,記者在專業事務上僅承認其同事的管轄權;他不會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各種干預影響。

 

權利宣言

1.記者有權自由取得所有資訊來源,亦有權自由調查影響公眾生活的所有事件。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並出於明確動機時,公共或私人事務才可以保密而不對記者公開。

2.記者有權拒絕屈服於和其合作之資訊機構之一般政策相反的任何事項(例如以白紙黑字寫進其雇用合約之任何政策),以及任何未於此一般政策明文列出之任何事項。

3.不得強迫記者從事專業行為或發表違反其信念或良知的意見。

4.所有關乎企業發展之重要決定都必須告知編輯人員。針對和編輯人員組成有關的所有事項(例如記者的招募、解雇、改組、升遷)做出最終決定前,至少應先徵求編輯人員之意見。

5.考慮到記者的職能和責任,其不僅有權享受勞資協商帶來的好處,也應享有個人聘雇合約帶來的好處,保障其工作素材和道德安全和與其社會條件相對應的工資制度,以保證他的經濟獨立。